确认《洪氏集验方》纸背文献为南宋太平州文书,对于我们精准确定该书的印刷年代和进一步认识该书的印次问题具有积极的学术意义。~秒?蟑,截^暁-说′旺? .醉?芯\璋^結?耕~歆?哙?我们已经知道,《洪氏集验方》的书板刻于“乾道庚寅”亦即乾道六年,因此历代版本目录学家直称《洪氏集验方》的初刻时间为乾道六年。但是对于古籍来说,初刻时间不一定就是初印时间。宋刻《洪氏集验方》的印刷时间,研究该书的专家钱超尘先生在《洪氏集验方考注》一书的《后记》中说:“《洪氏集验方》首刻所用公文纸有淳熙七年和淳熙八年者,则《洪氏集验方》撰成之时为乾道六年,而雕版印刷时间当在淳熙七八年。”钱先生依据该书纸背的宋代公文落款时间推定印刷时间在淳熙七年和淳熙八年,无疑深化了对现存宋本《洪氏集验方》有关刻、印时间先后关系的认识,但是,这里也有一个常识性的问题。《洪氏集验方》用以印刷的纸张的确为南宋淳熙七年和淳熙八年太平州的公文,这些公文有规整的内容、官员的签署和钤印的公章,无疑是正式的、有效的公文,可是这些正在使用的公文能在使用的当年被用来印书吗?这显然有悖于常理。!看!书_屋-小*税*惘+ `勉.费\岳-黩/公文用于印书,只能是在公文废弃和失效之后。至迟到唐宋,公文档案等在官府的保管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唐律疏议》卷一九《贼盗》有疏议称:“不须常留者,每三年一拣除。”[8]这至少说明唐代的公文档案有“常留”与“不常留”之分,不常留的文书是“每三年一拣除”。吐鲁番出土的唐代墓葬文书中有不少就是唐代的公文档案,显然就是官府三年一拣除而废弃的旧档案。宋代有关公文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废弃的规定更为具体,汪氏《宋代公文纸印本断代研究举例》一文对此曾有研究。其所用材料主要是《庆元条法事类》卷一七《文书门·架阁》引自“文书令”的三条资料:一是“诸制书及重害文书(自注:州实行丁产等第税租簿副本、县造簿案检同),若祥瑞,解官,婚田,市估,狱案之类长留。仍置籍立号,别库架阁,以时晒暴。即因检简移到者,别为一籍(号止因旧)”;二是“诸架阁公案非应长留者留十年,每三年一检简,申监司差官覆讫除之(充官用,有余者出卖)。~2`芭\看′书+旺` ¢追¨最.新`璋?节`其有本应长留者,移于别库,籍内仍随事朱书所除所移年月,同覆官签书”;三是“诸架阁库,州职官一员,县令、丞簿掌之。应文书印缝计张数,封题年月、事目并簿历之类,各以年月次序注籍,立号编排,(造帐文书,别库架阁)仍置籍。遇借,监官立限,批注交受,纳日勾销,按察及季点官点检”[9]。其观点由此得出:“宋代对文书档案的管理相当严格,所有文书都要经过整理存档,存档的文书按照年月次序编号。文书档案的保存期限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需要长期保存,这类文书档案有单独的档案库;一种是不必长期保存,这样的文书至少保存十年,过期的文书档案的剔除工作是每三年一次,这样,此类文书档案一般要保存十至十二年。”可见宋代的皇家“制书”和“重害文书”是要“长留”即长期保存的,其余文书的保管期限则是“十年”,同唐代一样,也是三年一拣除。据此来看,太平州淳熙七年和淳熙八年的申状既非皇家“制书”,亦非“丁产等第税租簿”以及“祥瑞,解官,婚田,市估,狱案之类”等“重害文书”,只能属于“非应长留”的一般文书,其作为废弃公文档案用来印刷《洪氏集验方》也至少要在淳熙八年的十年以后。淳熙八年的十年之后是宋光宗绍熙二年(1191),这说明现存的宋本《洪氏集验方》印刷的时间最早也在绍熙二年以后,亦即汪氏所谓“该批公文纸的废弃时间不会早于光宗绍熙二年”。
在推定宋本《洪氏集验方》印本时间不早于绍熙二年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分析该书的印次问题。汪氏《宋代公文纸印本断代研究举例》已经指出:“该书的刷印已经是在版刻二十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