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奏文书中,敕后起请是与敕后商量状不同的文书类别,但是目前的研究并未能将二者的异同加以澄清。·晓`说-C¨M+S? ,免~废/越`独?魏斌指出“敕后起请”之“敕”,包括所有的王言,故亦有针对作为制书的赦文发布后所上之“赦后起请”。不过,其所列举“伏准赦文”而奏者是否皆为“起请”,则仍然可商,其将“商量起请”混称,未将商量状和起请区别开来[31]。
中书门下体制建立后,政务裁决过程中是否还行用奏抄?这是唐宋政治制度史研究中遇到的一个疑难问题。唐前期三省制和律令体制下,国家日常政务(庶政)大都依循律令格式而运行,奏抄是政务申奏的主体文书,门下省是政务申奏的枢纽,其职掌重心是驳正奏抄之违失。随着三省体制过渡到中书门下体制,中枢政务申奏主要通过奏状,皆由皇帝或宰相批复后再进入三省出令程式,门下省在出令程序中的主要作用是被动地审核把关,或“覆奏”之后署而颁之,或直接签署之后颁行。?微,趣¢小′说¢ *首/发~如果不同意颁下的制敕文书,则可“封还”(墨涂、涂归),这也成为其职掌的重心。尽管终唐一代门下省领有对奏抄的驳正和对制敕文书的封还之职,但在唐代前后期不同中枢体制的背景下,其职掌重心还是有所转移的。至于作为唐宋制度史高频语汇的“封驳”一词到底作何理解,以及“驳正”一词在开元十一年以前是否针对制敕,目前的研究都未能提供证据[32]。唐中后期的政务裁决中是否还行用奏抄,目前也缺乏直接的证据。如果要说奏抄完全退出了政务裁决,有些问题还是不好解释。例如,唐代中后期尽管敕授官范围在扩大,但许多中低级官员的授任应该还是尚书吏部的职掌,其授官文书是否依然行用奏抄?上引吴丽娱文中推测唐后期尚书六部仍有部分政务使用奏抄(未提供确切例证),但也指出代表中书门下政务裁决权的奏状地位更加凸显[33]。
中书门下体制成立后是否还行用奏抄的问题依然悬而未决,不过至少可以说,奏抄的使用“日趋减少,以致一度隐而不彰”,即使到了北宋初期,目前也未有证据证明有奏抄行用。·优′品?小~税,徃* ′已-发/布¢罪~欣!璋-结*周曲洋检索到的北宋奏钞(宋代将“奏抄”改为“奏钞”)材料,最早的是元丰八年(1085),证明元丰改制后恢复了奏抄的行用,并广泛用于各类政务的裁决之中[34]。元丰改制对于政务运行机制来说,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将在国家政务中区分出的“有法式事”和“无法式事”与申奏文书分类相对应,奏钞用于其中有“条、例”可依循的“有法式事”[35]。周曲洋指出元丰以后复用的奏钞,在文书体式上与唐制有重大区别,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其抬头所写发文机构从唐代的“尚书某司”变为“尚书某部”,是六部政务主体地位在文书中的反映。尚书六部可以通过文书直接指挥州县、寺监,在政务运行中更加贯通和一体化,证明元丰重建尚书省时,吸收了使职行政体制的运作机制。奏钞复用标志着君主从日常细务中解放出来,而且宰相对奏钞运行的参与也越来越薄弱,六部获得一定层面的行政主导权,成为奏钞行用的主体。一方面奏钞分担了君相的行政压力,另一方面有司通过奏钞裁决政务所依据的条法和则例多来源于编敕和君主此前的裁决,体现了君主不断走向处理政务的前台以及政务文书运作和政务裁决新机制的探索。周曲洋文最后点明,“清中叶以降奏折的产生与题本的衰落,俨然是唐宋奏状与奏钞地位起伏的翻版”,显示出其关注唐宋至明清政务运行机制变迁的宏观视野。而长时段视野下的考察,无疑有助于加深对唐代政务文书与政务裁决机制的理解。
以上就中书门下体制下中枢政务运行中的上行文书相关研究进展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包括奏状(申状)、奏抄(奏钞)、商量状、敕后起请等。总体看来,这个角度的研究所取得的进展,为理解国家政务运行中皇帝获得和处理政务信息机制的变化,以及皇帝在走向处理政务前台的过程中皇权行使方式的演变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