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作为一种广义的文书类别,在唐代国家政务运行之中被广泛运用,但是关于各种“状”的理解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E*Z.暁?说?惘. ~已`发*布!嶵,欣_璋?踕~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明确称为“奏状”(包括商量状)的奏事文书,“状”在许多情况下只是一种行用于近臣与皇帝之间的、用以呈递“封事”“奏议”“奏状”等主体奏事文书的说明性附带文书。如代宗广德二年(764)制,“百官有论时政得失,并任指陈事实,具状进封,必宜切直无讳。……朕将亲览,必加择用”[23]。代宗大历十二年(777)四月诏,“自今已后,谏官所献封事,不限早晚,任进状来,所由门司不得辄有停滞。如须侧门论事,亦任随状面奏,即便令引对。如有除拜不称于职、诏令不便于时、法禁乖宜、刑赏未当、征求无节、冤滥在人,并宜极论得失,无所回避,以称朕意”[24]。其中关于“除拜不称于职、诏令不便于时、法禁乖宜、刑赏未当、征求无节、冤滥在人”等情况,诏令谏官通过上“封事”说明。!萝~拉?暁·税- `勉!沸\岳+独.在上封事的同时(或之前),需要“具状”或“进状”,在“状”中说明有“封事”上呈,得到皇帝批准后可以“面奏”或“进封事”,这就是“具状进封”。文宗大和九年(835)十二月,“敕创造谏院印一面,以‘谏院之印’为文。……兼诏谏官,凡所论事有关机密,任别以状引之,不须以官衔结署”[25]。“别以状引之”更是明确提出在进封事之时要进状加以说明。此种直接送递到皇帝手上的“状”,虽然不承载大臣所奏政务的主体内容,而是为了呈奏主体政务文书而进呈的请示报告,然其在最高决策的信息来源中却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它可以直接呈递到皇帝手中,由皇帝列入议题或直接裁决。
奏状尽管也要经过一套申奏或通进程序才能达于皇帝手中,但相对于奏抄的进奏渠道来说,还是更为直接和便捷的。_E?Z_小~税+徃\ ¢醉!芯*璋_结\耕¨薪¢哙?不同身份的“近臣”向皇帝所进状,由于其信息来源和撰制所参考的材料不同,决定了其在中枢决策过程中的政治角色的不同。叶炜以陆贽在德宗时期担任翰林学士和宰相期间所上奏状为基础,具体统计了《陆宣公奏议》中所收陆贽作为翰林学士所撰“奏草”32篇,担任宰相所撰“中书奏议”24篇,通过对这56篇奏议的分析,定位了唐后期皇帝、宰相和翰林学士的不同政治角色[26]。文中将奏议文书按照写作缘起分为三类:承问而对类、皇帝知会类、主动提议类,翰林学士奏状中承问而对的占四分之三,中书奏议中主动提议和得到皇帝知会后的主动建议占近四分之三。承问而对是一种被动的咨询顾问,翰林学士的议政方式是被动的,宰相在中枢决策中则是主动的。造成这种差别的制度原因,在于二者信息来源和信息量的多寡。宰相与翰林学士信息来源的最大不同,在于能够获得来自诸司、诸使和地方官员的直接政务报告(申状),以及调阅各个行政部门的档案资料,而翰林学士的信息来源只有皇帝,别无他途。对于皇帝来说,他具有优先处理各类奏状的制度保障,是否出付中书,找何人商量,都由其自行决定。因此,皇帝在政务信息的流通中占据着支配地位。随着皇帝要处理的政务申奏类文书不断增加,皇帝如何掌握最有效的信息同时又不被海量信息所包围,如何分配信息和处理信息,将是此后皇权运作及相关制度发展中的核心问题。叶炜的研究为此提示出一个长时段的宏大视野。
奏状之中有一类特殊的申奏文书“商量状”。王孙盈政全面检索了唐代文献中“商量”一词,认为商量状不限于“敕后商量状”,也不限于中书门下行用,凡须“商量奏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