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敕旨还需要经过三省的制令和出令程序,中书三官宣奉行在三月十二日,门下省官员的署衔颁下则到了“三月十五日”,而尚书祠部奉敕而牒(在三省制下应为奉敕而下符)则到了三月十七日。中书门下敕牒则在三月十二日直接行下,颁给不空本人。敕牒比其他王言简便易行的特点一目了然。
按照这样的思路,在集部文献如《文苑英华》《全唐文》和唐人文集中,应该还可以检出许多对于同一事务敕、牒并用的材料。如元和四年(809)监察御史元稹奉使弹劾剑南东川节度使严砺等人擅自籍没及税外科配之奏状,朝廷批复就同时行用了敕旨和敕牒,已见前述。
堂帖则已不同于敕牒,是中书门下不奉敕而以自身名义直接发布政令的文书。唐人李肇在记载唐朝宰相裁决政务的方式时,说“宰相判四方之事有堂案,处分百司有堂帖,不次押名曰花押。黄敕既行下,有小异同曰帖黄,一作押黄”[49]。堂案应非宰相指挥公事的行下公文,而是宰相机构内部保存的政务裁决的文书档案[50]。堂案也不是出现在中书门下体制成立之后,胡宝华举《新唐书·宋璟传》载“张嘉贞后为相,阅堂案”为例以证之[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