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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完结

)《荀子·解蔽篇》亦载:“好书者众矣,而仓颉独传者,一也。”这里的“书”是“文字”的意思。说明当时喜好文字的人很多,惟独仓颉能够将文字整理流传下来,因为他“专一”。(4)

至于“六书”的由来,朱自清说:“造字和用字有六个条例,称为‘六书’。‘六书’这个总名见于《周礼》,但六书的各个的名字到汉人的书里才见。”(5)按照这样的说法,“六书”之“书”,通常是指古代汉字的造字方法和用字方法,与载体没有关联,也不是我们现在意义的“书”。直到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中解释“书”是“著也。从聿,者声”。所谓“著”,竹也,指“书”是用竹制的,是竹简排列而成。可见到了汉代,人们才将“书”与其载体联系起来。此后,“书”字才有了与其载体相关联的概念。按照这样的概念,此后作为书写有文字的纸张又随理成章地称为“书”,只不过这时的“书”已经将其载体扩大到了纸张。而此前的竹简木牍,人们仍称为书,“书”这一概念被逐渐泛化了。按我们现在的理解言说,若将青铜和甲骨刻有文字的翻印到纸张上,这些复制亦可称为“甲骨文书”、“青铜文书”,但前提是这样的“书”是可以翻阅的。由此,我也很能理解奚椿年的界定,因其所著之书名称为《中国书的源流》,自然要将有字的青铜和甲骨都称为书,方才配得上这个“源流”的著作名称。然而,一旦还原历史,我们发现古人对于这一名词的使用还是很审慎的。这种情形在先秦两汉时期尤其如此。

从以下这张表里,我们可以看到,即便是解释“书”为“著”或“箸”,也很难说它是明确指一种有文字的载体,而更近于说明“书写文字于载体”这样的行为举止。又譬如“著此竹帛谓之书”、“著于书帛谓之书”、“书,箸也,箸于简牍者也,亦谓之篇”、“著于竹帛者为书”等这样的解释,其行为描述成分大于定义的成分。只有《周礼》中的解释才更接近于给“书”字下的定义,如:“书,谓簿书”;“书,即简策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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