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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章完结

以《元稹集》收录的众多保留有批复环节之敕牒的奏状为例,便可说明集部文献对于政务文书与政务运行机制研究的价值。*如.闻_枉_ ^冕¢废.越^读+《元稹集》卷三七收录了元稹担任监察御史时奉命出使调查东川节度使严砺等人擅自籍没、税外科配事所上的弹奏状《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和调查山南西道税外科配的弹奏状《弹奏山南西道两税外草状》,卷三九收录了《浙东论罢进海味状》和中书门下牒浙东观察使的敕牒[14]。其中前两件是关于唐代监察御史行使弹奏职能及相关政务流程的重要文献。对照《册府元龟》卷六五八《奉使部·举劾》[15]所载同一事件的不同政务文书,可知元稹上奏弹奏的状文后,朝廷同时通过颁下敕旨和敕牒进行了处置裁决。按照这样的思路去发掘和研读史料,将有可能重新认识许多有价值的政务文书。

无论在纪传体还是编年体的历史叙事中,大都是从结果出发来编排史料的,许多过程中的环节被忽略或淹没了。而通过对政务文书的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还原一些重大事件和决策的详细过程。在有关宋以后尤其是明清时期的历史研究中,由于史料留存得相对完整,并不需要通过这种方法来寻找历史事件的环节,但是对于隋唐及更早时期的历史研究来说,却无疑是扩大史料范围的一个有效办法。-精`武.小_税,旺¢ ?追*嶵?歆!彰_踕.叶炜的研究表明,在明确了议状与召集集议的诏敕两类或者说两个环节政务文书的关系之后,对唐人文集中许多“状”类文书可以有更为准确的认识,尤其是其所处的政务环节。此外,需要指出的是,从政务文书环节性形态入手,也有助于克服集部文献整理中常见的一些误系、疏漏和对文书用语的误读。如叶炜《元和七年议与唐德宗至武宗时期的货币政策》一文中指出,各种版本韩愈文集中所收《钱重物轻议》,历来整理者校注者和唐代文学研究者都将其创作时间系于穆宗长庆元年(821)九月,而经过比对,韩愈此议状所引述召集集议的诏书乃是收录于《册府元龟·邦计部·钱币三》中的元和七年二月诏,所以可以断定其写作时间为元和七年(812)。同理,论者普遍系于元和十五年的元稹《钱重物轻议》,比对引述诏书,也应是元和七年,与韩愈所议当为同一次集议。这样的考证路径和可靠结论,是纯粹文献学研究不可企及的。又如,上述《元稹集》中两篇弹奏的奏状之后,都附有“中书门下牒御史台”的敕牒一道。/纨. ~ ¨鰰-颤! ′最¨芯*蟑\截_埂/辛·哙·点校者对于敕牒等政务文书中文字的断读,出现了大量的误读,如“牒至准敕,故牒”作为通用的文书用语,都断读为“牒至,准敕故牒”(第425页,第429页,第441页)。如果能够留意政务文书的环节性形态和文书用语,此类错误庶几可以避免。

二 重新认识“状”与中书门下体制下的进奏文书

笔者提出开元十一年(723)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以后,唐代的中枢体制从三省制转变为中书门下体制[16]。拙稿的论证建立在公文形态变化的基础上,通过关注唐代政务文书的类别与应用场合及其变化,来探讨中枢体制和政务运行机制的变化。以这种视角进行唐宋制度史的研究,十数年来取得了许多重要的学术进展,笔者已经撰文进行了简要的评介[17]。以下专就在中书门下体制框架内对相关政务文书研究取得的新进展做一简要评述。

讨论与中书门下体制成立相关的政务文书形态变化问题,涉及唐前期奏状的行用情况。据《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之职”条的概述,“表上于天子,其近臣亦为状”,是“近臣”呈奏皇帝的文书则称为状。中书门下体制建立所依托的(或者说所带来的)政务文书的变化,就是中央诸司和地方官府向朝廷申报政务的文书,其主体从经尚书六部汇总的奏抄转变为奏状(可以直接向皇帝或通过宰相申奏)。对于这样一个假说,有学者提出了讨论和补充。吴丽娱对政务文书中的“状”做了专门研究,对于“状”在政务运行中作用的认识有所推进,并征引了大量的传世文献和出土文书资料。其根据司马光《书仪》,辨明专门用于上达公事的状有奏状和申状两种,奏状是机构官员上于皇帝的,申状是上于政务部门或宰相的。又据唐代诏敕中多次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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