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诸司诸使和天下州府各项政务“一切先申尚书省”的记载,认为尚书省制为奏抄的依据文书当是申状[18]。不过,其将出土文书中常见的“具状如前”和“状上”某机构或某官之中的“状”理解为一种文书形态,恐怕有解读过实之嫌[19],此种用法的“状”或可作动词,是描述之意。
王孙盈政也认为三省制下尚书省就运用奏状(包括商量状)裁决政务,尚书六部制为奏抄的依据也是由寺监和州府呈递的奏状[20]。按其论证逻辑,应该不存在中书门下体制建立前后中枢政务申奏文书的主体从奏抄到奏状的转变,只是行用奏状的机构主体从尚书省转变为中书门下。此外,其揭示出唐前期尚书郎官的“弥纶之务”和“弥纶之功”,视角独到。据此可以做出推论:奏抄申奏的主体是尚书六部的诸司,诸司郎中员外郎在奏抄拟制过程中起关键作用,主要体现在“弥纶”一词,即对寺监和州府申报政务的文书(在唐代是否为奏状或申状,有待进一步探究[21])加以弥缝和综括,是一种统摄性的政务文书汇总工作,需要很高的文学水平。所以尚书郎官历来都是文学晋身之进士及第者最为企望之官职。此外,郭桂坤举《淳化阁帖》中所收唐高宗时令臣下进状奏事的敕文为证,说明诸司是可以进状奏事的。其结论则落脚在政务申报主体文书在唐代的转移,指出“至晚在玄宗开元时期,奏状已经彻底取代了奏抄的政务申报主体文书的地位,《唐六典》所载奏抄应用范围的萎缩就是这一变化的直接后果”[22]。